内容正文:
第二课时 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课程标准
学习重点
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1.核心概念:礼法并用、中华法系、乡约。
2.关键问题
(1)中国古代法律是如何实现儒家化的?有何特点?产生了什么影响?
(2)程朱理学、乡约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重要概念]
1.“律”“令”“例”:“律”是经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的比较成熟的,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令”是根据统治形势的需要,经过一定的议定程序后,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同在于,“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
2.乡约:是同乡的人共同遵守的规约,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中国古代的乡约,经历了由民间自觉到政府利用和推广并与法律合流而具有约束力的过程。
3.中华法系:法系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成的,具有共同历史渊源、共同制度内容、共同风貌特征以及共同话语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渐解体。
4.理学:是宋朝开始出现的,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儒学形态。它的文献基础仍然是儒家经典,不过在《诗》《书》《礼》《易》《春秋》之外,更增加了对“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等文献的重视。理学重视个人道德的修养与社会活动的参与,并成功地将儒家的伦理转化为一般人处理地方、家族、家庭、个人事务的原则,表现为族规家训、个人修身语录的大量出现。
一、唐宋元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唐朝
(1)《唐律疏议》。
①过程:律在唐初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颁布《永徽律》,后最终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②特点:礼法结合的典范。
③地位: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2)提倡礼治。
①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知识拓展] 中华法系的特点
(1)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
(2)法律为君主专制服务,实质仍为人治。
(3)司法从属于行政。
(4)法律形式多样,自成体系。
(5)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不断继承发展。
2.宋元时期
(1)法律。
①宋朝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如《宋刑统》《天圣令》等。
②元朝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2)教化。
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儒学世俗化、生活化)。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②乡约: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二、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时期
法律
教化
明朝
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乡约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乡约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时常引用《大清律例》。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知识点拨] 明清律例合编的原因和影响
(1)原因:法律儒家化背景下同罪异罚现象时有出现,司法审判具有主观性。
(2)影响:增强了司法审判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便于贯彻统治者的意志。
[教材史料导读]
1.阅读教材第二目,结合时代背景,思考《唐律疏议》的颁布有什么历史意义。
[提示] 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为唐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保障;有利于巩固儒学的正统地位;对后世法制影响深远。
2.观察教材第三目图片《清朝的乡约仪式》,从中你能发现哪些重要信息?该图反映的时代特征是什么?
[提示] 信息:仪式隆重;政府介入;宣讲圣谕;惩恶扬善;乡约与法律合流。
时代特征: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
3.阅读教材[问题探究],思考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提示] 汉代的统治思想兼有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和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明朝的统治思想重视教化与刑罚、“出礼入刑”。儒法并用(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成为汉代以后历代统治者的统治思想。
[落实时间轴]
主题 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视角1 隋唐的法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