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支票(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江苏大学大学出版社)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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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之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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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见图2-6)。
图2-6 银行本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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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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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 确定的金额;④ 收款人名称;⑤ 出票日期;⑥ 出票人签章。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 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 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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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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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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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见图2-9),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图2-7、图2-8、图2-9略,见教材P87-88)
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见图2-8),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见图2-7),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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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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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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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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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 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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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普通支票的正面和反面如图2-10和图2-11所示。
图2-10 普通支票正面
图2-11 普通支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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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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