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银行汇票(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江苏大学大学出版社)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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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之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 1 页 — 1 — 三、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 1 页 — 1 — 2 三、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 确定的金额;④ 付款人名称;⑤ 收款人名称;⑥ 出票日期;⑦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 ① 付款日期; ② 付款地; ③ 出票地。银行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 1 页 — 1 — 3 三、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样式及内容如图2-5所示。 图2-5 银行汇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 1 页 — 1 — 4 三、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 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 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 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 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 1 页 — 1 — 5 三、银行汇票 (四)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签发 汇票 (2)出票 (3)持票办理结算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出汇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四节 票据结算 第 1 页 — 1 — 6 THANKS 第 1 页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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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银行汇票(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江苏大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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