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会计人员管理(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江苏大学大学出版社)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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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之一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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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会计人员管理
会计人员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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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的概念
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在我国,会计人员按职责划分主要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划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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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称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会计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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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5条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10条规定:“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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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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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11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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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12~14条的规定,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17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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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情况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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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其他人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3条规定,会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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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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