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财产所有
财产转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事
法律
关系
1、民法调整的范围: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温故知新:
人身权 与 财产权 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以权利为主线,每一个条目都渗透着权利的气息,它既是“权利宣言书”又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家园。
思考:民法典是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从而成为“人身权的家园”的?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3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原因: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1)内容
是最基础的权利
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2)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人身权的内容及要求
5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既包括身体健康又包括心理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