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3 代理(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山东人民出版社)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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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项目1 经济法基础知识 任务1.1 法律基础 任务1.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务1.3 代 理 知识拓展 中铁沈阳物资公司与天津长芦盐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津长芦盐业公司与台安建平公司存在常年合作关系,后经建平公司介绍,长芦盐业公司与中铁沈阳物资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长芦盐业公司交付煤炭后开具了84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铁沈阳物资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长芦盐业公司后交付给建平公司。但建平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长芦盐业公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已得到长芦盐业公司的同意。长芦盐业公司起诉称,中铁沈阳物资公司未如约支付煤炭货款,故请求判令中铁沈阳物资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损失。 1.长芦盐业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2.建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任务1.3 代理 任务1.3 代理 0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根据此条法律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参加人。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是代理人;被他人代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人是被代理人或本人;同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是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后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 任务1.3 代理 0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任务1.3 代理 0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该法条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 禁止代理的法律行为包括: (1)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收养、离婚。 (2)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 (3)从其性质本身来看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只能由当事人亲自为之,不得代理。 任务1.3 代理 02 代理的种类 委 托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授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任务1.3 代理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05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权的终止又叫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任务1.3 代理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监护 关系亦随之消灭,则代理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 05 代理权的终止 知识拓展 该案是一起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 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院认为,长芦盐业公司与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存在 着常年的合作与交易,涉案合同亦是通过建平公司的一手经办而签订的。在此前的大 额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的。在此后三方交易中,长芦盐业公司 即使在向沈阳公司付款的情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综合行为人与 本人在涉案协议履行之前的行为、涉案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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