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保险法(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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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十章金融法
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的货币政策及工具及主要业务 ;
2.了解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
3.理解证券的发行、承销、上市及交易的有关规定 ;
4. 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5. 理解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6. 了解外汇管理的有关内容和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入
冒用身份证领取他人存款案
原告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被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信用社存款3万元于2006年4月11日在被告的一信用社存款10 180元。2006年2月12日,原告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几天前张某在信用社存的定期一年3万元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原告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被告所属的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 2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李某将
案例导入
公司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的税款征缴
该款本息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将原告的10 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
2007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所设的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存款40 180元及利息。
请思考:
法院如何审理?
分析:
本案中,被告根据他人(李某)的申请,为原告的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并重新办理了新的存款凭证,但户名仍是原告张某。被告明知李某未持有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即在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的情况下,仅凭李某一人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的户籍证明,仍允许李某代办存单挂失手续。这与被告所印制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中“挂失后补领新卡,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的内容相违背。被告在挂失存单的补领及支取环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存款被
案例导入
诈骗支取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否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呢?那就要看原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尽管原告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但是该出借行为并不能导致原告存款被李某诈骗的后果,因此,原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导入
一、保险法概述
第五节 保险法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法》中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保险法概述
第五节 保险法
(二)保险的种类
1.
财产保险
2.
人身保险
二、保险公司
第五节 保险法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二、保险公司
第五节 保险法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保证金管理
1.
2.
3.
4.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设立的批准
二、保险公司
第五节 保险法
(三)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保险公司的
业务范围
2.再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
第五节 保险法
(四)保险公司的变更及批准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⑥修改公司章程;
⑦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保险公司
第五节 保险法
(五)保险公司的终止及清算
2.
保险公司被撤销及清算
3.
保险公司破产及清算
1.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清算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五节 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当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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