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经济诉讼(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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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十四章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 学习目标: 1.理解经济诉讼的含义,了解案件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理解经济仲裁的含义和原则,了解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和裁决的执行。 案例导入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010年12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高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立案后,房地产公司以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抗辩,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中止诉讼。 请思考: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例导入 分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19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在该地只设有办事处,并没有仲裁委员会这个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仲裁委员会在下设的办事处并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第20条作出终审裁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案件的管辖 第一节 经济诉讼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但是《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级别管辖 一、案件的管辖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一、案件的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与指定管辖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二、审判组织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三、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 1 调解和判决 开庭审理 2 3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三、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独立进行调解或者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三、审判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程序,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案件。 第一节 经济诉讼 三、审判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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