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汇 票(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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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知识目标
1. 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2. 掌握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3. 掌握汇票制度的相关规定;
4. 了解本票、支票制度。
>>能力目标
1. 能够正确实施票据行为,防范票据欺诈;
2. 具备分析、解决、处理票据纠纷的能力。
知识目标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2013年6月,三洋公司与国安公司签订计算机主板的购销合同,约定由三洋公司向国安公司订购300套X型计算机主板,价款50万元,由三洋公司签发收款人为国安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经该公司提请其开户行M银行承兑以后,交付给国安公司。国安公司则在收到三洋公司交付的汇票后20日内,以送货上门方式交付货物。三洋公司依约向开户行提出了承兑汇票的申请,M银行亦同意承兑,但基于对国安公司的商信的信赖,特在“承兑协议书”上写明“本行仅保证到期向国安公司支付票款”,后又把这一文句记载在汇票承兑栏上。国安公司接受了该汇票后并未提出异议,依约交了货。
案例导入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在距离汇票到期还有2个月时,国安公司因急需现金周转而持该汇票向自己的开户行K银行申请贴现。K银行对M银行的记载表示忧虑,要求国安公司的母公司泰安公司在汇票上签署保证。泰安公司在汇票的背面签署了保证文句,记载了自己的住所,签署了公章,并注明:贴现率必须低于3%,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国安公司最终同意贴现率定在4%,并于签署保证的当日办理了贴现手续。汇票到期后,承兑行拒绝付款,理由是K银行并非其承诺付款的收款人。泰安公司也拒负保证之责,理由是债务超出了其保证范围。
案例导入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三洋公司则称,汇票的资金早在汇票到期日前两日已经划入M银行,汇票为合法结算工具,本公司与国安公司银货两清,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问:
(1)本案中的汇票的承兑人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三洋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导入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己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价值40万元的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销自己欠E的100万元的债务。
案例10-6
第三节 汇 票
问:(1) 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债权人是谁?
(2) 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3) 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遭拒付,他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4) 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5) 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要求E、C、D返还汇票?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 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三节 汇 票
一、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除了具有票据的所有特征外,还是委付证券、信用证券。
第三节 汇 票
(一)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银行汇票。
第三节 汇 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商业汇票。
第三节 汇 票
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
(2) 远期汇票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在该日期未到之前,收款人或持票人不得请求付款的汇票。
第三节 汇 票
(三) 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
(1) 记名汇票即出票人明确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商号的汇票,又称抬头汇票。
(2) 无记名汇票即出票人不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商号,或仅记载“本人”字样的汇票。
第三节 汇 票
(3) 指示汇票即出票人在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商号的同时又附加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四) 光票和跟单汇票
(1) 光票是指不须附随任何单据,仅以汇票本身到期承兑、付款的汇票。
(2) 跟单汇票是指必须附随与商务有关的单据才能获得承兑、付款的汇票。
第三节 汇 票
出票作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意味着票据权利的开始。《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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