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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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知识目标
1. 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2. 掌握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3. 掌握汇票制度的相关规定;
4. 了解本票、支票制度。
>>能力目标
1. 能够正确实施票据行为,防范票据欺诈;
2. 具备分析、解决、处理票据纠纷的能力。
知识目标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2013年6月,三洋公司与国安公司签订计算机主板的购销合同,约定由三洋公司向国安公司订购300套X型计算机主板,价款50万元,由三洋公司签发收款人为国安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经该公司提请其开户行M银行承兑以后,交付给国安公司。国安公司则在收到三洋公司交付的汇票后20日内,以送货上门方式交付货物。三洋公司依约向开户行提出了承兑汇票的申请,M银行亦同意承兑,但基于对国安公司的商信的信赖,特在“承兑协议书”上写明“本行仅保证到期向国安公司支付票款”,后又把这一文句记载在汇票承兑栏上。国安公司接受了该汇票后并未提出异议,依约交了货。
案例导入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在距离汇票到期还有2个月时,国安公司因急需现金周转而持该汇票向自己的开户行K银行申请贴现。K银行对M银行的记载表示忧虑,要求国安公司的母公司泰安公司在汇票上签署保证。泰安公司在汇票的背面签署了保证文句,记载了自己的住所,签署了公章,并注明:贴现率必须低于3%,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国安公司最终同意贴现率定在4%,并于签署保证的当日办理了贴现手续。汇票到期后,承兑行拒绝付款,理由是K银行并非其承诺付款的收款人。泰安公司也拒负保证之责,理由是债务超出了其保证范围。
案例导入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三洋公司则称,汇票的资金早在汇票到期日前两日已经划入M银行,汇票为合法结算工具,本公司与国安公司银货两清,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问:
(1)本案中的汇票的承兑人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三洋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导入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问: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10-1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的概念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发票、提单、订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二、 票据的法律特征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用来创设权利的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无票据就无票据上的权利。只有作出票据并经过交付,票据权利才产生。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仓单、提单、股票等这类证券,是权利产生后证实权利存在的证券。
(一) 票据是设权证券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以证券与权利可否分离为标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发生、移转及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离,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如证券上的权利的发生、移转及行使与证券可分离,则为不完全有价证券。
(二)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没有责任证明债权成立的原因,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告成立,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三) 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不得以票据文字记载之外的理由及事项来变更或补充其权利义务。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文义为准,这与民法中的依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确定行为的效力不同。
(四) 票据是文义证券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生命力在于流通,票据的核心功能就是流通。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票据可以通过在票据上背书或票据交付在当事人之间自由转让,而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除非出票人有禁止转让的记载。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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