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知识目标
1. 熟悉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
2. 理解合同的含义和主要分类;
3. 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和违约责任及合同担保的几种方式。
>>能力目标
1. 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防范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纠纷的发生;
2. 具备分析和解决合同法相关案例的能力;
3. 具备起草、审核合同的能力。
知识目标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12年5月14日,被告杨某以289000元向沙某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10月23日原告王某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21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已全部付清房款的收条一份。现本案争议房屋为原告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为被告持有。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被告应协助原告到房管局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
案例导入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被告辩称,其是因为可怜王某才将房子借给王某住,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向王某借款21万元,因还不了钱,就与王某商量卖房偿还该借款。但王某百般阻挠,并威胁逼迫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写下收条,使其承认以21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导入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2013年2月,甲市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市场,进入该市场的350户摊主被要求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当年7月,因该市场消防不合格,350户摊位被要求转移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摊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摊主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案例5-1
一、 合同的概念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又称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4. 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 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三、 合同的分类
A公司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求购一批布料。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10天,乙纺织厂为A公司送来同类产品样品,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A公司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A公司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公司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采购。但5天后,甲厂将货送至A公司。
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是否能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案例5-2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 要约的概念
(一) 要约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2. 要约的有效条件
(1)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5) 要约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3. 要约邀请
(1) 当事人意愿。
(2) 订约提议的内容。
(3) 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
(4) 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4.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主义。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