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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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知识目标 1.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类型和特征; 2. 掌握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及经营管理上的相关规定; 3.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能力目标 1. 能够运用所学合伙企业法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2. 能够防范合伙合同的漏洞、风险及陷阱。 知识目标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12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来得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企业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账户,但该合伙企业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 案例导入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13年年末,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百货公司的主张? 案例导入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针对实际案例中所发生的问题,要求学生分为正方、反方两组进行辩论,将辩论结果填入下表。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00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2011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13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龙发食品厂已经于2012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问:法院是否支持县农业银行的主张? 案例3-8 一、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分为任意解散事由和强制解散事由。前者是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解散,后者是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二、 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 清算人的确定及其职责 清算人是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人员。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理所欠税款。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 债权通知与公告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三) 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之后仍有剩余,对此剩余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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