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专利法(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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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项目七
目
录
知识产权法
模块一
著作权法
模块二
专利法
模块三
商标法
模块四
知识目标
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的内涵、总体框架及法律特征;
掌握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内涵及规定;
认知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及商标权法的法律适用;
领会知识产权法对专利权、商标权的授予程序。
能力目标
运用知识产权法区分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依据知识产权法正确界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属。
学习目标
职业目标
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思维辨析相关法律实务。
思政目标
养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
学习目标
专利法
模块三
模块三
专利法
一、 专利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 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通过《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专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专利权人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模块三
专利法
一、 专利权的含义和特征
(二) 专利权的特征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 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② 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③ 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④ 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模块三
专利法
一、 专利权的含义和特征
【例7-10】[多选]专利权的特征包括()。
A.法定性 B.人身权
C.财产权 D.利用性
解析:根据《专利法》,正确答案是 ABCD。
模块三
专利法
二、 专利法的形成过程
专利法是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后经过了四次修正: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模块三
专利法
三、 专利权主体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具体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称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模块三
专利法
三、 专利权主体
【例7-11】[判断]9岁的席某天资聪慧,发明了一种玩具,所以席某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 ()
解析:根据《专利法》,席某作为专利发明人,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因此,该命题正确。
模块三
专利法
三、 专利权主体
2.职务发明创造单位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模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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