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民 事 诉 讼(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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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经济纠纷处理程序
项目十二
目
录
经济纠纷及解决方式
模块一
经济仲裁程序
模块二
民事诉讼
模块三
知识目标
认知经济法律纠纷与处理方式;
掌握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效力;
了解仲裁及法院审判的基本程序;
识记法院管辖规定及审判制度。
能力目标
识别仲裁与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解释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学习目标
职业目标
具备选择正确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思政目标
养成正确处理经济纠纷的经济法律思维,保障经济商务活动参与者的权利。
学习目标
民 事 诉 讼
模块三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 民事诉讼
50%
1.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 民事诉讼
60%
2.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全程起着主导作用。
(2)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和法律适用一律平等)。
(3)审理和解决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10月 1日起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之后分别于2007年、2012年和2017年进行三次修正。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 民事诉讼法
【例12-17】[判断]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行动方案和行动指南,是实现民事法的施工方案。()
解析:根据《民事法》与《民事诉讼法》,本命题正确。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二、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管辖
(一) 民事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主要有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二、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管辖
(二)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诉讼管辖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二、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管辖
(二)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二、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管辖
(二)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我国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二、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管辖
(二) 诉讼管辖
【例12-18】[判断]民事管辖是以政治为基础的民事案件经某种受理主体法律处置的逻辑建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规定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主体的职权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因此,本命题错误。
模块三
民 事 诉 讼
二、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管辖
(二) 诉讼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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