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同济大学大学出版社)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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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公司法律制度 项目三 目 录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模块一 有限责任公司 模块二 股份有限公司 模块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模块四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模块五 知识目标 认知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内涵;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领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能力目标 识别公司设立、运行的违法行为并能进行法律治理; 具有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的能力。 学习目标 职业目标 具备企业法律理论能力,能正确规范企业运营治理。 思政目标 养成企业法律思维和专业能力,为企业规范治理提供合理建议。 学习目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模块四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于公司的重要地位,具有法定职权。为保障其正确履行职责,《公司法》做了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述职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述职位: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例3-17】[案例分析]牟某是甲木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20年又与朋友一起设立了乙木器加工厂,与甲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挤占了甲公司20%的市场销售份额。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两项决议:一是免去牟某董事职务,增补股东代表赛某为董事;二是要求牟某将其从乙厂取得的收入上交本公司。 问题: (1) 牟某能否出资设立乙木器加工厂?为什么? (2) 甲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解析: (1)牟某不能出资设立乙木器加工厂,因为牟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 (2) 董事会做出的第一项决议不合法,选举、更换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二项决议合法。 模块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制度 三、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一系列规则,是公司商务管理活动的记录数、证明书。其主要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具体如下: (1)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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