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课件)《高级财务会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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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合并财务报表
经管专业精品教材《高级财务会计》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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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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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实质代理人
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单独主体)的控制
控制的持续评估
投资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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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的第二项基本要素是,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或者有正有负。投资方在判断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及可变的程度时,应当根据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息的交易性债券投资时,虽然利息是固定的,但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即债券发行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固定利息也可能属于可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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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判断控制的第三项基本要素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因此,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在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需要考虑其决策行为是以主要责任人(即实际决策人)的身份进行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此外,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时,投资方还需要考虑其他方是否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投资方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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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质代理人
当投资方或有能力主导投资方活动的一方有能力主导其他方代表投资方行动时,则该方为投资方的实质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在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存在控制时,应将其自身和其实质代理人的决策权及其通过实质代理人而间接承担或者享有的可变回报的风险或权利与其自身的权利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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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单独主体)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单独主体: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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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控制的持续评估
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个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发生了变化。
(1)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该变化必须反映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利的评估中。
(2)某些事件即使不涉及投资方,也可能导致该投资方获得或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权利。
(3)投资方应考虑因其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敞口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4)投资方还应考虑其作为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评估是否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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