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案例分析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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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五章 货款收付方式
第一节 支付工具
汇票 本票 支票
第二节 货款支付方式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第三节 支付方式的综合使用
第四节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学习要点
汇票的四种分类;
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记载方法;
常见的票据行为(7种)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区别
采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的特点并解释
信用证的五种分类
1
2
5
3
4
6
7
Shipper
Consignee
Notify party
Ocean Vessel Voy.No.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Marks&Nos. Container No.
No.&kind of pkgs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Freight&charges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Signed b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提单号码
托运人
收货人
指示提单
被通知人
船名航次
装运港
目的港
运输标志
集装箱号码
件数和包装
货物描述
毛重
体积
大写包装件数
运费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提单的签发人
收货地
交货地
案例分析
原 理 型 句 子
(一) 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和今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生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三)按《UCP600》的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则应视为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四) 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
(五)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卖方在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后,即使货物中途灭失,卖方也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可凭有关单据结汇。卖方交单即视为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非凭货付款。
1.开证行负首要责任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一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首要的、独立的。即使开正人事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银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为依据,决定是否付款。如开证行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保兑行的知识点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就必须议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知识点
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跟踪测评卷
上的案例分析
【案例1】1.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错误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无论根据哪一方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均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办理。当事人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情况下),必须经过这几方同意后所修改的信证才能生效。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在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而在本案中,我方没有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原证仍然有效。
第三节课后案例分析
【第三节课后案例分析题1】
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15日到期,我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遭银行拒付。我方认为信用证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析。
【第三节课后案例分析题1】
答∶银行拒付有理。
因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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