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检验与检疫(课件)- 《国际贸易》同步教学(化学工业·2021)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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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第十二章 商品检验 返回目录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的含义、范围、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与实际检验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返回目录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 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或有关的事项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返回目录 (二)检验范围 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规定的商品。 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合同规定由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如粮油食品、冷冻品等的船舱和装运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 包装容器的性能 鉴定 包装容器的使用 鉴定 返回目录 一、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从贸易壁垒的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返回目录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返回目录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返回目录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返回目录 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返回目录 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 公证鉴定业务 返回目录 2002年,我国对《商检法》进行了根本性修订, 立法宗旨由“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改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商检类表的制定实施依据由“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返回目录 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例外 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申请免检的手续操作 可以免予检验的产品(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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