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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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掌握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了解、掌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成立,了解、掌握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了解、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了解、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了解、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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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
同学们,当你翻开本章,你就进入了经济法的核心章节。合同法与我们每一人的生活都有密切联系。例如,我们乘车上学,乘车就是我们与运输公司签订客人运输合同,当我们买到车票后,就签订了合同,并且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当我们安全到达目的地后,该合同就履行完毕。由此可见,合同法与我们的生活是多么的息息相关。所以,在学习完相关的合同法知识后,我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现实合同问题,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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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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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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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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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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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3)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也未用书面形式签订,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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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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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在不同情况下还可以称之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整个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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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往往很难区别,《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