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证券交易(课件)《经济法基础》(江苏大学出版社)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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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证券法
经济法基础——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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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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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信息公开制度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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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证券交易可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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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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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象
2.交易期限
3.交易方式
4.从业人员职责
5.交易账户保密
6.买卖禁止
7.股票买卖
2.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本会计年度中最初6个月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
1.年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一)定期报告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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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信息公开制度
(二)临时报告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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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内幕人员的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①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一)内幕交易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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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的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一)内幕交易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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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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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三)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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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五)禁止的其他行为
(1)禁止法人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违规资金入市。
(3)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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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第三节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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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的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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