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旅游活动主体-旅游者(课件)- 《旅游学概论》同步教学(铁道出版)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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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三章 旅游活动主体-旅游者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旅游者的概念性定义和统计标准定义;认识旅游者产生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认识旅游动机的形成过程、分类及影响旅游动机的主要因素。
本章教学重点
旅游者产生的客观条件
旅游者产生的主观条件即旅游动机
本章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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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结构
第一节 旅游者的定义及统计标准
第二节 旅游者产生的客观条件
第三节 旅游者产生的主观条件
第一节 旅游者的定义
一、关于旅游者的概念性定义
1876年,在瑞士出版的一部字典上,对旅游者的解释是: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
1933年,英国人F·W奥格威尔在其《旅游活动》一书中,从经济角度出发,指出:旅游者必须是具备两个条件的人。第一,离开自己的久居地到外部任何地方去,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二,在离开自己久居地期间,把钱用到他们所在的地方,而不是在其他地方挣钱。
我国学者马 勇1998年在其主编的《旅游学概论》中,对旅游者的定义是:“以闲暇消遣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探亲访友、疗养、宗教活动等原因,暂时离开常住地到异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人”
二、关于旅游者的统计标准定义
(一)关于国际旅游者的定义
国际联盟的定义
1937年,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对外国旅游者定义为:“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至少24小时的人”。其中,属于旅游者范围的有:
(1)出于消遣、娱乐、家庭和健康等原因而进行旅行的人;
(2)为了某种社会职责而出国旅行的人(如科学、行政、外交、宗教、体育等会议或公务);
(3)在航海环游途中停靠访问的人员,即使逗留时间不足24小时,也作为旅游者;
(4)为工商业务而出国旅行的人;
不能列为旅游者的人员包括:
(1)抵达某国就业任职,或从事任何营业活动者;
(2)到国外定居者;
(3)到国外学习,膳宿在校的学生;
(4)住在边境的居民越过边境到邻国去工作的人;
(5)临时过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在某国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也不算作旅游者。
国际官方旅游组织委员会的修正意见
1950年,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国际官方旅游组织委员会在接受了国际联盟上述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点修正意见:
(1)在国外学习,膳宿在校的学生应列入旅游者范围;
(2)短期旅行者及过往旅行者不宜作为旅游者。
罗马会议的定义
1963年,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罗马会议)又对上述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其主要内容是:
(1)把国际旅游者分为旅游者和游览者,又将两者统称为游客。
(注:游客――也就是中文泛指的旅游者)
(2)游客,指除开为了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常住国去访问的任何人。
(3)旅游者(过夜旅游者),是指到一个国家作短期访问至少逗留24小时的游客。其旅行的目的是:其一,闲暇的消遣(包括娱乐、度假、疗养保健、学习、宗教信仰或体育运动等目的);其二,为了工商业务、探亲、公务出使或出席会议等。
(4)游览者(“短程游览者”或“一日游游客”),是指到一个国家逗留时间不到24小时的游客。
197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成立后,将这一定义作为本组织对纳入旅游人员的解释。
怎样理解罗马会议关于国际旅游者的定义
1、将所有纳入旅游统计范围的人(中文泛指的旅游者)统称为“游客”;
2、以在访问地的停留时间,即是否在访问地停留过夜作为标准,将游客区分为停留过夜的旅游者和不停留过夜的一日游游客,而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游客需要分别进行统计;
3、根据来访者的访问目的来划分是否为游客,具体规定了消遣和公务事务两大类目的的旅行活动均属游客。同时,清楚地将游客与为了在某国永久居留或就业为目的的旅行者区别开来;
4、根据来访者的定居国或常住国,而不是根据其国籍来界定是否属于应纳入旅游统计中的游客;
5、这一定义的不足之处是在于它沒有包括国内旅游者。
我国政府对国际旅游者的统计规定
1、凡是纳入我国旅游统计的来华旅游入境人员统称为(来华)海外游客;
2、海外游客是指:来我国大陆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3、按照海外游客在我国大陆停留时间的差别,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海外旅游者,即在我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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