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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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体系
【课标要求】
描述与分类: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
解析与论证: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
预测与选择: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说“不”。
辨析与评价:正确认识“人肉搜索”现象,把行使监督权与尊重他人隐私统一起来。
识别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教学难点】
03
了解人身权利的基本类型。
【教学重点】
02
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参与: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教学目标】
01
【知识整合】
掌握1个类别
人身权的类别。
01
明白1个道理
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理解2对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03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6
1.民法优先保护的对象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各种民事权利
01
范围:
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自然人还享有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维护和尊重: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02
(2)各种民事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致死)
(致残)
(致病)
民法典保护: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
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01
健康权
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02
生命权
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03
补充: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1
补充:人格权人人都有,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及隐私权等。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发生的权利,如荣誉权、家庭关系中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02
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提醒: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剪掉剃掉他人的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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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典例解析】
1.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各地市场监管局“铁拳”出击,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开展了无害化集中销毁假冒伪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