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02(课件)《税收基础》同步教学(北理工版)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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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税收基础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3-2024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275 KB
发布时间 2023-12-07
更新时间 2023-12-07
作者 xkw_064568323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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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四章 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承运部门的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转交给购货方人账的代垫运杂费。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税消费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酒类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4-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7年1月向某大型商场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已知化妆品的税率为30 %,请计算该企业2007年1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应纳消费税=100 x30% =30(万元)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此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4 -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1月28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 8万元。已知化妆品的税率为30 %,请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 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100+46.8/ (1+17%) =140(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40 x 30% =42(万元)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十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如下: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仃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1 +35% ) 实际钻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根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稍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 关核定的进口征枕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依据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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