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课件)-《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劳动版)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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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四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 了解合同法的概念
◇ 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
◇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掌握合同的订立
◇ 掌握合同的效力
◇ 掌握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 了解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掌握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以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形式
1.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2.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一般应具备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质与量。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在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形下而预先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做出了基本的规范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中约定下列免责事由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③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依据通常理解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如果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则遵循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协议的过程。
1.要约
(1)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具有的约束力。
(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法定条件
(2)承诺的方式
(3)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尚未生效前,受要约人收回承诺的行为。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实际履行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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