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财务管理学
第十章 长期筹资
第一节 吸收直接投资
第二节 股票筹资
第三节 优先股筹资
第四节 债券筹资
第五节 长期借款筹资
第六节 融资租赁筹资
本 章 目 录
第三节 优先股筹资
一、优先股的特征
(一)优先股的优先权利
优先得到收益
优先股的股利,即股息,是按优先股股票的面值和事先确定的、固定的股息率支付的
从股利分配的顺序来看,优先股的股息的分配顺序排在普通股股利,即红利之前
优先得到剩余财产
优先股股东的资产优先权是指当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资产的要求权的顺序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二)优先股的特征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证券,它虽属于自有资金,但却兼有债券性质。
从法律上讲,优先股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与普通股股东近似。优先股的股利不能像债券利息那样从税前扣除,而必须从净利润中支付。但优先股有固定的股利,这与债券利息相似,优先股对盈利的分配和剩余资产的求偿具有优先权,这也类似于债券。
二、优先股的种类
(一)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过去营业年度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的营业年度的利润补足付清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在于,股利率固定,并可以累积股利。因此,累积优先股股票可以保证股东有稳定的股利收入。
非累积优先股是指由当年利润支付优先股股利,而不予以累积补付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在于,股利率固定,但只限于在本经营年度利润之内分取。不论以前是否欠付优先股股利,公司在分足本年度的优先股股利后,即可分配普通股股利。如本年利润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利时,对其所欠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
(二)参加优先股与不参加优先股
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不仅按规定分得当年的定额股利,还有权与普通股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在公司的利润增大时,优先股股东除可按固定股利率分得股利外,尚可分得额外红利。
参加优先股按参与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部参加优先股和部分参加优先股。全部参加优先股是指除按约定的股利率优先分得股利外,还有权与普通股一起,共同等额地分享本期的剩余盈余。部分参加优先股是指除按约定的股利率优先分得股利外,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共同分享本期的剩余盈余。
不参加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利只以一定的股利率为限,不管普通股股东能分得多大的股利,优先股无权再参与剩余股利的分配。
(三)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股票持有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增加了筹资方和投资方双方的灵活性,且与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关系密切,其股票价格受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价格影响而易于波动。
不可转换优先股是不具有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权利的优先股股票。
(四)股利可调整优先股
股利可调整优先股是指股利率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在于股利率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在金融市场动荡和各种有价证券的价格及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国库券或公债利率的变动情况而进行调整,以保护股东权益。
三、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的优缺点
优点
没有偿还期
不会分散控制权
股利的支付有一定的灵活性
增强了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的举债筹资
可使普通股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可以形成灵活的资本结构
缺点
资金成本较高
可能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
第四节 债券筹资
一、债券的种类
(一)按是否记名,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记名债券:在债券券面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行公司对记名债券上的记名人偿还本金,持券人凭印鉴支取利息。
无记名债券:在债券券面上不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发行公司凭债券还本付息。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按有无特定的财产担保,债券可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
抵押债券:又称有担保债券,是指发行公司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
信用债券,又称无担保债券,是指发行公司没有抵押品担保、完全凭信用发行的债券。
(三)按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发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某一固定的价格或一定的比例将所持债券转换为一定股数普通股的债券。
不可转换债券,是指不可以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债券。
(四)按利率是否固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将利率明确记载于债券上,按这一固定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是债券上不明确载明利率,发放利息的利率水平按某一标准(如政府公债利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等)的变化而同方向调整的债券。
(五)按照偿还方式,债券可分为一次到期债券和分期还本债券
一次到期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