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吸收直接投资、10.2股票筹资(课件)- 《财务管理学》同步教学(苏州大学·2021)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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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财务管理学 第十章 长期筹资 第一节 吸收直接投资 第二节 股票筹资 第三节 优先股筹资 第四节 债券筹资 第五节 长期借款筹资 第六节 融资租赁筹资 本 章 目 录 第一节 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国家、其他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直接投入资金,形成企业资本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不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而是直接从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没有中间环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间接筹资。 一、 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一)吸收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类型 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形式 吸收现金投资 吸收实物资产投资 吸收无形资产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 (一)确定吸收直接投资的资金数量 (二)选择吸收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 (三)签署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四)取得资金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缺点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第一,通过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能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和借款能力。 第二,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筹集现金,而且可以直接获得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有助于企业尽快获得生产能力。 第三,吸收直接投资的财务风险较低。 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资金成本较高。 第二节 股票筹资 (一)企业筹资与产权分配及经营机制的变化相统一 (二)发行股票所筹集到的资金是永久性的 (三)发行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是不固定的 (四)股利属于非免税费用 一、股票筹资的特征 按是否记名,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其财产所有权归股票上所记载姓名或名称的股东所有。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一般不能随意转让。转让、继承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受让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票面上。 无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也不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只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谁持有股票谁就拥有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继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只需要买卖双方认可,即实现股权的转移。 二、普通股的分类 (一)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按票面是否标明金额,股票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股票的票面金额之和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额的比例大小来决定。 无面值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不标明金额,只在股票上载明总股数的股票。股票的面值和股票的价值并不是一回事,股票面值反映股票筹资的资本数额,而股票价值反映股票在市场上出售的价值。 (二)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三)始发股和新股 按发行时间的先后,股票分为始发股和新股。 始发股是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票。 新股是股份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 始发股和新股在发行的具体条件、目的、发行价格不尽相同,但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四)A 种股票和 H 种股票 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股票分为 A 种股票、B 种股票和 H 种股票。 A 种股票是供我国境内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市标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H 种股票是在香港上市的,专供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五)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股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利随着股份公司利润的多少及股利政策的松紧而变化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普通股股票享有作为股东的平等权利并负有相应的义务。普通股股票是最为典型的、最基本的、最标准的股票。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普通股股票。 优先股股票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有某些特定优先权利的股票。根据多数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优先股股票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本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股票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准发行。 三、普通股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股的权利 1、经营管理权 (1)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这是普通股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 (2)普通股股东有资格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或被聘任为公司经理,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红利分享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后净利在支付罚没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并根据需要支付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后,即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红利。普通股股东有分享公司盈余的权利。 3、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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