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投保实务(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苏州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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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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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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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投保实务
一、确定保险险别
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货物的特性;
2、货物的包装;
3、航线与港口。
二、确定保险金额
1、出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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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IF或CIP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货运保险由卖方办理。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是采用逐笔向保险公司办理的办法。即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逐笔填写投保单,按CIF或CIP货值的110%投保所选择的险别。
保险金额=CIF或CIP货值×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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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外报价为CFR而对方要求改报CIF,或者在CFR合同下卖方代买方办理保险,就应该先把CFR转化成CIF价格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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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方面
在进口方面,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
▲◇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必加成;
◇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保险费率计算;
◇如果以FOB、CFR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换算为CIF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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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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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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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三、填写投保单
四、交付保险费
五、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要依据。在CIF合同条件下,保险单证是卖方通过银行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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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的主要种类有: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正规的保险合同。这种保单的正面有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标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投保险别,起讫地点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项目;背面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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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只有保险单正面的内容,而没有背面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提交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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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它是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编号、装载船名和开船日期等加注在外经贸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其它项目均以发票上所列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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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预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CFR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展览品和小卖品等)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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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起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保险货物起运时,应立即以起运通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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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预约保险单目前在我国多适用于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
六、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当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货物已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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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等,应立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量证明。如货损涉及第三者责任,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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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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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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