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2 概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苏州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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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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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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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概 述
一、出口保险与进口保险
(一)出口保险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
投保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
投保金额:CIF或CIP价格加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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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保险
按FOB、CFR或FCA、CPT等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
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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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关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
在国际货运中,这个保险利益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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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倍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例如,在投保船舶保险时,船主向保险人保证冬季船舶不在封冰的海域内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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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同样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表现为在解释保险人的抗辩权时,适用弃权与失权原则。
对保险人在弃权方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当有事实足以证明先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已经默许,则可以推知其已经放弃了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及其他抗辩权。
如保险人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或明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的情形,而仍收受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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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失权是指保险人一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作的说明或陈述被投保人或保险人所合理依赖和相信,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了投保的选择,则保险人就必须受到其所作陈述的约束,失去了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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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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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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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在每一个特定的险别下,都存在“什么险所导致的什么损失、发生的什么费用,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这样一个问题。所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海上风险及其损失、外来风险及其损失以及有关的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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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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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
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而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或货物贮存处所而引起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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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事故
是指由于偶然发生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火灾、爆炸、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抛货、吊索损害、船长船员不法行为及海盗行为。我国现行保险条款把海盗行为归为战争风险。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外来原因(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身缺陷)所造成的风险。一般可为分一般和特殊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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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外来风险(11种)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受潮、受热、串味、破碎、淡水雨淋、锈损、提货不着、碰损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8种)
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如战争、罢工、敌对行为、进口国拒绝进口或没收以及拒绝提货、或货物在转船时被有关当局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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