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绪论(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苏州大学·2021)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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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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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等专业的一门核心专业课。应该说它是国际贸易等专业最重要的课程之一。因此,务必请同学们高度重视。
几点要求:
1、上课认真听讲;
2、在课堂上不要随便讲话;
3、认真做笔记;
4、课后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国际贸易实务》总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二章 贸易术语
第三章 商品的价格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五章 货运保险
第六章 货款收付
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八章 合同商订
第九章 合同履行
第十章 贸易方式
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贸易方式
四大部分
本课程四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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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节 进出口准备
绪 论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
《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根据该规定,可以将“国际货物买卖”定义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货物买卖”。对该定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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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两个国家,而国籍不予考虑。
2、若当事人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在合同中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往和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那就不考虑这种关系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例如,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其中一方是作为某一未曾透露的外国公司的代理人而活动的,就属于以上这种情况,应视为国内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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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营业地虽不在一个国家,但是以下6种销售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二条):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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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注:
①前三种情况由“国内法”调整;
②后三种情况在许多法律制度下不被认为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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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订购货物一方的当事人保证供应制造该种货物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销售合同(具有来料加工的性质),或供货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建筑包工等),也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
所以,国际货物买卖一个主要的标志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不在于国籍;标的物属于一般的货物,而不是特种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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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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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内法
(二)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主权国家的政府为了调整他们之间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经贸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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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4月11日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有两个保留: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2)合同形式。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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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的习惯性做法和解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托收统一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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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是:
1、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
2、具有明确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3、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合同受某某惯例约束,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性。
(四)交货共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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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一)交易前的准备阶段——调查研究
1、国别、地区情况
(1)政治情况;
(2)经济情况;
(3)对外贸易方面的情况:对外贸易政策、商品进出口结构、进出口贸易数量和贸易额、贸易对象及其管制等。
2、商品市场情况
生产能力、消费、贸易、价格和进出口国家等。
3、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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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交易对象进行联系
(三)交易磋商
内容:
1、主要交易条件:教材第2~7章。
2、一般交易条件。教材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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