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主目录
项目三是合同拟定,有六项任务需要完成
任务一——拟定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任务二——拟定价格条款
任务三——拟定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任务四——拟定国际货运保险条款
任务五——拟定国际货款收付条款
任务六——拟定检验、仲裁与理赔条款
任务六——拟定检验、仲裁与理赔条款
项目三
任务六
本节PPT介绍任务六
1 商品检验检疫
3 不可抗力
2 争议与索赔
4 仲裁
任务六 拟定检验、仲裁与理赔条款
子目录
1 理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3 理解违约、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5 理解对外贸易仲裁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2 掌握商品检验检疫条款的撰写方法
项目三 任务六 拟定检验、仲裁与理赔条款
项目三 任务六的学习重点有:
4 理解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
6 掌握仲裁条款的撰写方法
重点
不可
抗力
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
抗力
不可抗力
通常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2 .意外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3 .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4 .意外事故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不可
抗力
不可抗力
二、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一) 自然力事件
自然力事件是指由于人力所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雪灾、火灾、冰灾、暴风雨等。
(二) 社会力事件(包括政府行为事件和社会异常事件)
政府行为事件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政府当局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禁令等,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社会异常事件是指战争、罢工、暴动及骚乱等事件,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此种情况,亦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
抗力
不可抗力
三、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 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所谓变更合同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作适当的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一方当事人在迟延履行合同后又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当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达到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程度,以致采购不到货物,从而无力履约时,当事人的免责才成立。
(二) 免责的有效期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
不可
抗力
不可抗力
(三)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明确规定:“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他对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以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我国法律也认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供证明。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时间。通常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
3.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将被视做默认。
不可
抗力
不可抗力
(四) 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通常是事故发生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必要时,出证机构也可在合同中做出规定。
不可
抗力
不可抗力
四、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以及出具事件证明的机构等。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有三种规定办法:
(一) 概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