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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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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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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概述
ANNUAL WORK SUMMARY
熟悉互联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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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2014年以前,我国政府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监管政策和法规少而宽松,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速。
2014—2016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开始转变。
从2017年开始,政府工作报告一改前两年“鼓励”“规范”这种积极、温和的说法,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2018年,各监管部门基本上延续了2017年的监管态度,继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2019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全面落地的一年。
2020年,在持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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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2)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详见教材P201)
(9)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10)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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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十余年里,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风险隐蔽性强,导致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方面始终滞后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暴露。
此外,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不完全匹配,一些监管法律或政策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些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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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充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达成共识的难度较大,导致部分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监管,而另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却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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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3.监管手段单一、落后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还是沿袭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及手段,依靠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规范。但是,在当前大数据、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平衡监管风险与促进发展的需求,容易导致过度执行、“一刀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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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4.监管人才匮乏
监管部门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就必须培养一批既熟识金融监管专业知识,又能熟练、灵活运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复合型人才。但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这类监管人才十分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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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5.征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共征信体系的应用场景较少,并不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良好作用。而我国的市场化征信体系才刚开始起步,主要有支付宝的芝麻信用、腾讯的腾讯信用等。这些机构主要依据平台积累的用户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