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3 托收与汇付制单
【工作项目】
2010年3月14日,石家庄信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印度的GOVIND 五金公司签订镀锌丝出口销售合同时,选择了托收与T/T结合的方式与客户结算货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单据样张3.1所示:
其他资料:
(1)发票号码:A1200/2010
(2)代收行:THE NABIL BANK LTD.INT’L TRADE OPERATION P.O.BOX INDIA
(3)托收行:BANK OF CHINA, HEBEI BRANCH
(4)公司账号:0508001118000505603
(5)船名与航次:DONGFANGHONG V388
(6)装船日期: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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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 托收与汇付制单
外贸单证员杨彤的工作任务是:
(1)分析本合同(汇付与托收结算方式结合收款)的制单要求;
(2)制作与合同要求一致的商业发票、箱单、出口报检单、提单、保险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汇票;
(3)制作托收委托书,委托银行收款。
一、托收制单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或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由于托收的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方式采用的是逆汇(Adverse Exchange)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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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 托收与汇付制单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即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信誉的好坏,所以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一)托收的当事人
1. 委托人(Principal, Consignor)
即债权人,也称出票人(Drawer),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又称寄单行,也称出口方银行,指接受出口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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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 托收与汇付制单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也称进口方银行,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一般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
指汇票的受票人(Drawee),通常是应该支付货款的进口商。付款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项下付款赎单的责任和义务,但其与托收行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若其拒付,代收行是不能强求的。
除了这四个基本当事人,托收业务中还可能遇到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要求付款的银行,通常由代收行兼任。若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业务往来,它就要委托一家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的银行作为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在付款人拒付货款时,代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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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的种类
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C1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仅凭金融单据(汇票)作为收款凭证而不附带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主要用来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小额款项。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跟单托收如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跟单汇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按向进口商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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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发货并取得装运单据后,委托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向进口商交付货运单据。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见票时应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银行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