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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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项目六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知识目标: 1.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 2.掌握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了解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3.熟悉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了解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4.掌握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实务 能力目标: 1.能拟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保险条款 2.能制作投保单和保险单 素质目标: 1.提升学生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 3.理解中国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任务一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经济利益)。但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告知、保证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三方面 。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三、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在实施时有几个限制条件: 一是以实际损失为限(数量质量非金额) 二是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是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 四、代位追偿原则 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成为代位追偿权 。 五、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确定损失近因,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任务二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平安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Accident)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教材101页 二、损失 (一)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与海陆链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风险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风险受损后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二)外来损失 外来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了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由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 (二)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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