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部分汇付与托收
项目5. 1外贸汇付的执行
项目5. 2外贸托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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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 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 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 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 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 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 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 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 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 除非另有规定, 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 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 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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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一、托收项下当事人
(一) 基本当事人
1. 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也称出票人, 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 出口商开具汇票, 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 收款。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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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托收行又称寄单行, 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收款项, 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 主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业务处理, 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指接受托收行委托, 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可以是代收行本身, 也可以是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其他银行。
5. 付款人(Draw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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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付款人指受票人、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 提示单据的对象。 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 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6. 需要时的代理
在托收业务中, 如发生拒付, 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称为“需要时的代理”。
根据托收的定义, 委托人与托收行,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只是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一般国家的银行做法,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 须附具一份托收委托书, 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各种指示。 银行接受委托后, 则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内容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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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其行为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 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其行为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3)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其行为受代理合同的约束。
(4)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托收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 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国际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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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一)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凭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 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 也有不开汇票, 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在跟单托收情况下,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 可分为D/ P 和D/ A。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 / P)
付款交单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 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 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 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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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1)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 P at sight): 出口人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 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 连同货运单据, 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 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fter sight, D/ P after sight, D/ A): 出口人发货后, 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 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 进口人审核无误后, 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 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 再领取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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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2 外贸托收的执行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 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