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部分信用证下的单据
项目4. 1商业发票
项目4. 2货运单据
项目4. 3保险单据
项目4. 4资金单据
项目4.5官方单据
项目4. 6附属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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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5 官方单据
一、原产地证书
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 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一) 原产地证书的分类
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按进口商的要求提供的, 有着多种形式, 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 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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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5 官方单据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 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 待遇的证明文件。 它的适用范围是: 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 和“护照”。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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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5 官方单据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是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 个: 欧盟27 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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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5 官方单据
自2004 年1 月1 日起, 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 第一章到第八章) 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FORM E) 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 年7 月20 日起, 7 000 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 中国和东盟6 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至2005 年7 月40% 税目的关税降到0 ~5%; 2007 年1 月60% 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 ~ 5%。 2010 年1 月1 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 老挝、缅甸至2009 年1 月、柬埔寨至2012 年1 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 ~5%; 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 越南2010 年50% 税目的关税降到0 ~ 5%。 2015 年其他4 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 将关税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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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5 官方单据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 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 个国家。
4.«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2006 年9 月1 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 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4 个国家, 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5.«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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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5 官方单据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2006 年1月1 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 000 多个税目产品, 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 个8 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 年内分3 次逐步下降, 2008 年1 月1 日全部降为零, 原产于中国的486 个8 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 平均优惠幅度为22%。 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 年10 月1 日起,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F), 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 891 个6 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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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 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主要有输往欧盟的蘑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
8.需要办理大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