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部分信用证下的单据
项目4. 1商业发票
项目4. 2货运单据
项目4. 3保险单据
项目4. 4资金单据
项目4.5官方单据
项目4. 6附属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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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3 保险单据
一、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 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 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 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 最大诚信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双方都应恪守信用, 互不欺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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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 因此, 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 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 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4) 近因原则: 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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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
(1) 海上风险: 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 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意外事故是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 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 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 如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
(2) 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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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说的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外部因素。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 和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
(3) 海上损失: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 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① 全部损失: 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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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全损: 一般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 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包括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丧失、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而失去原有使用价值及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 推定全损: 一般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 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 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② 部分损失: 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 都属于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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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海损(GA—General Average): 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 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维护船货安全, 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 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2)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4) 海上费用。
① 施救费用: 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 抢救保险标的, 以防止扩大损失, 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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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救助费用: 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 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 对于此种救助行为,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 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 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三) 海运保险条款及险别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 简称CIC)。
(1)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1981 年1 月1 日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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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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