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部分信用证下的单据
项目4. 1商业发票
项目4. 2货运单据
项目4. 3保险单据
项目4. 4资金单据
项目4.5官方单据
项目4. 6附属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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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一、发票的分类
(一)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在进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是商业发票, 是外贸结算中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 也是出口商对所装运货物的情况进行的详细描述, 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价目总清单, 是全套进出口单据的核心。 通过发票, 进口商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能够有较全面的了解, 并凭以对货物进行验收与核对。 同时, 商业发票也是出口商计账、收付汇、进出口报关及海关统计的依据。 在不需要出具汇票时, 它还可以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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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二)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国家(地区) 海关的规定, 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使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 同时也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原产地国, 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
(三)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发出的有关货物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 供进口商申请进口批汇用。 它只能算是一种简式合同, 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
(四)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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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领事发票是拉美等国为了解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无倾销行为等情况而规定的, 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 可作为征收进口关税的依据。
(五) 厂商发票(Manufactures Invoice)
厂商发票是进口国为确定出口商有无倾销行为以及为了进行海关估价、核税和征收反倾销税, 而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的, 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厂价的发票。
(六) 联合发票(Combined Invoice)
联合发票是对港澳地区出口时习惯使用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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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使用范围, 目的港是港澳或来证表示接受者; ⓑ内容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保单等, 但无商检证; ⓒ其法律地位未被承认。
二、商业发票的格式和内容
(一) 商业发票格式
在国际贸易中, 商业发票一般是由出口商根据所接受的信用证的内容要求而缮制出立的。 全球对于商业发票的具体格式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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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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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二) 商业发票的内容
商业发票的格式由各个出票人自己制定, 因此内容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但基于商业发票的使用目的及作用, 其应该出现在商业发票中的主要条款是相对固定的。 比如, 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和价格、买卖双方、运输状况等。 总结为以下几条:
(1) 名称和编号(Invoice and Number)。
(2) 缮制日期(Date of Invoice)。
(3) 合同号、提单号和开证行名称(Contract No., L/ C NO.and Name of Issuing Bank)。
(4) 收货人(Consignee /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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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5) 运输工具及航线(From To Per)。
(6) 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7) 商品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8) 单价、总值和价格术语(Unit price, Total amount and Trade Term)。
(9) 包装内容及其他(Packed in )。
(10) 来证要求的其他特殊内容(Other Special Requirements)。
三、商业发票的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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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一) 单据名称、编号、出单日(Invoice、Number and Date)
(1) 关于单据名称: «ISBP681» 第57 条规定: “如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的界定, 则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均可(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领事发票等)。 但是, 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类似发票则不可接受。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 标为‘Invoice’ 的单据可以接受。”
在出口业务中, 最常见的是商业发票, 但有时来证会要求提供不同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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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1 商业发票
(2) 编号: 是由各出口公司按自己的习惯统一编制的。 由于发票是所有单据的核心票据, 其他有些票据需要注明发票的编号。
(3) 出单日: 从理论上讲, 发票只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出立都可以, 但是我们往往在货物生产包装完成后就会出立发票, 因为其他单据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