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部分信用证的出立
项目3. 1信用证的申请开立
项目3. 2信用证的开立
项目3. 3信用证的审核与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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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2 信用证的开立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信用证方式下, 就结算而言, 存在着涉及买方、卖方和银行三者之间的两种契约关系, 就是建立在“开证申请书” 上的买方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和建立在信用证基础上卖方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这两种关系实际上明确规定了它们三方各自应承担的责、权、利, 并体现了信用证不同于汇付和托收之处。
信用证业务表现出以下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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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2 信用证的开立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因此, 信用证表现出的特点就是“一个原则, 两个只凭”, 即严格相符的原则; 和银行只凭信用证, 不问合同; 只凭单据, 不问货物。
二、信用证的内容
(一) 信用证的项目内容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一般为买方。进口商申请开证时, 应填写开证申请书, 列明合同的各项条款, 并声明承担UCP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 以及应银行的要求, 交付保证金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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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2 信用证的开立
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之后, 应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规定, 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 赎取单据。 进口商有权检验单据, 并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开征申请人受两个文件的约束: 买卖合同和开证申请书。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最终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 是开证行在所开立的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 并由其接受信用证, 凭以发货、交单、取款的出口商。 受益人受两个文件的约束: 买卖合同和信用证本身。
3.开证行名称、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Issu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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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 或者代表自己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根据开出的信用证, 承诺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情况下, 保证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一般为买方所在地的涉外银行。
开证行受三个文件的约束: 开证申请书; 信用证本身; 与通知行、付款人、议付行、保兑行或偿付行所立的协议或授权书。
在信开信用证中, 开证行一般在信用证的顶部或右下角印就; 电开信用证则是在电文的开头; 转发信用证, 则在所转电文的开头印有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 转开信用证, 则一般在转开文句中有所显示。
4.各相关银行(Related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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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Advising Bank): 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 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 同时还承担鉴别信用证真伪(表面真实性) 的工作, 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的涉外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 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它可以是开证行, 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一般来说, 开证行和付款行是同一家银行, 通知行和议付行也是同一家银行。
在此要提到, a.信用证下有三种支付方式: 开证行自己付款、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b.国际商会«UCP600» 规定,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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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虽然银行的名称一致, 但由于是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 其凭以成立的法律基础以及外汇支付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对信用证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 此时, 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 实际上就有两家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但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偿付行对议付行进行偿付时, 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审单和偿付两个行为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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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偿付行已经按要求支付了外汇, 当开证行收到单据, 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 可要求退款, 而议付行遭退款后可享有追索权向受益人进行追索。
5.信用证的类型(Form of Credit)
一般信用证大都是不可撤销的第× × × 号信用证, 于× × 年× 月× 日开立。
① 是否可撤销: 表明Irrevocable 或未表示是否可撤销都是不可撤销的。 因为«UCP600» 中已规定: 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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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是否可转让: «UCP600» 第三十八条b 款: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