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部分进出口贸易概述
项目2. 1贸易的准备与磋商
项目2. 2出口贸易流程
项目2. 3进口贸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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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3 进口贸易流程
一、进口贸易流程图
进口贸易流程如图2. 2 所示。
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流程
进口合同签订以后, 我国的进口企业一方面要履行付款义务; 另一方面也要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防止其违约从而给我方造成损失。 交易双方都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 的原则, 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即买方应开证, 卖方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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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3 进口贸易流程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 一般按FOB 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 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 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和索赔。 这些环节的工作, 是由进出口公司、承运人、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及用货部门等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精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一) 申请开证
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开立信用证,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 进口方即可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填写开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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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 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 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 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形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
付款交单D/ P、承兑交单D/ A 等托收方式成交的则无须开证。
(二) 安排运输
国外装船后, 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工作。 在FOB 术语下的派船接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1) 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以内向船公司提出租船订舱的申请, 并告诉船公司预计的装船期和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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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船公司可以接受该笔货物的运输业务, 进口方就可与其签订租船合同。 在办好租船订舱手续后, 进口方向出口方提供船名、船期等信息, 以便出口方就备货及装船方面的情况与船方保持联系。
根据«2010 通则» 对FOB 术语的解释, 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订妥船只,并派船接货。 如果由于进口方租船订舱不及时或所订船只不适航、不适载等问题造成出口方在装货方面的损失, 均由进口方承担。 因此, 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租船订舱非常重要。
(2) 为了保证进口方所派船只与出口方的备货活动衔接, 在FOB 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出口方须在装运期前、备好货后向进口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以便进口方通知船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前往装运港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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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规定卖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则一般为交货期前45 天。
(3) 如果进口方在出口国设有办事处或代办处, 进口方还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 由进口方派人到装运港验货、监装。 这时, 进口方可通过其代理在装运港履行监督的职责, 以维护自身权益。
(4) 在装运过程中, 进口方需要与船公司和出口方随时保持联系, 以掌握装船的进度。当货物完成装货时, 进口方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 因为有时会发生出口方在货物装船以后, 没有及时发装运通知而造成货物漏保或迟保的现象。
按CIF、CFR 条件进口的货物由卖方负责租船定舱和安排装运, 买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 掌握对方备货与装运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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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保货运险
进口业务中, 凡以FOB 或CFR 等为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 保险均由买方办理。 进口商(或收货人) 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时, 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另一种是预约保险方式。
1. 逐笔投保
即收货人在接到外商发来的装运通知后, 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立即填制“装货通知” 交给保险公司。 装货通知必须注明合同号、装运口岸、运输工具等内容。 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出具正式保单给外贸公司。 投保人交付保费后, 保单随即生效。
2. 预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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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进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 并在合同中对进口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保费率、使用的保险条款、保费及赔款的支付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 我国进口货物通常都采用这种预约保险方式, 其做法是: 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 凡是属于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 一经装船, 保险公司即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般情况下, 保险公司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 开始, 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 或卸离海轮后60 天终止。 必要时, 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