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部分外贸单证概述
项目1. 1单证操作在外贸工作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项目1. 2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项目1. 3外贸业务中单证分类
项目1. 4信用证下单证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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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贸易合同签订以后,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单证编制、交换、传达来满足商业运输、保险、商检、海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需要。 按照«UCP600» 的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个有关方处理的只是单据, 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而银行必须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 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合, 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以信用证为唯一依据, 拒付单据并拒绝付款。 因此, 正确地缮制各种单证是保证交货后能及时收回货款的重要条件。
我们在制单时一定要保证单证的正确、完整、及时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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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一、正确
这是单证工作的前提, 也是安全收汇的保证。 它要求各种单据必须达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货相符”。 这里“单” 是指按照信用证及其各项条款的要求制成的各种单据。“证” 就是指信用证及其各项条款。 «UCP600» 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规定: “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 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 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d.单据中的数据, 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根据«UCP600» 的描述为了能确保安全收汇, 单证工作应尽量严谨, 尽量做到严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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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另一方面, 还要求各种单据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的«合同法» «票据法» «外贸法» «保险法» «海商法», UCP、ISBP、URC522、URR525、INCOTERMS2010 等。
在实际业务中, 由于单证不符而遭到国外拒付的事情常有发生, 如某出口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 国外开来信用证, 出口方“王× × ” 在出运货物后向银行交单结汇时把单据的签名写成了“ × × 王”, 遭到了银行的拒付, 都怀疑他是不是在洗钱。 所以外贸单据的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 一点小小的过失都有可能导致整笔贸易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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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二、完整
完整是指全套单据必须完整无缺, 包括:
整套单据种类的完整性: 信用证条件下结汇一切以信用证为准, 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有很多初学者会觉得信用证里主要单据必须要提交, 而附属证明、收据等无关紧要, 这是很危险的想法。 只要是信用证要求的, 都必须及时催办, 不得遗漏, 否则就会有遭到拒付的危险。
每种单据正副本份数要完整: 在信用证条款中, 买方要求的正副本单据份数都已经明确规定。 卖方在提交单据时不但正本份数必须正确, 信用证要求的副本份数也必须如数提交,否则就会造成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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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每份单据内容的完整性: 每种单据都有其特定的作用, 而这些特定的作用又是通过特定的格式、项目、内容和文字签章等表现出来的。 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填写不当或者缺失, 都会使其成为一份无效的文件, 自然也不会被银行接受。
三、及时
由于一笔进出口贸易会涉及很多相关方, 任何一方的工作有所拖延都会导致整笔业务滞后, 所以制单就成了一种时间性很强的工作。 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一定要符合逻辑, 交单议付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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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UCP600» 规定, 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截止日;受益人或其代表必须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四、整洁
单证的整洁是指单证的布局要美观、大方, 其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应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 单证内容的排列要整齐、字迹要清晰, 重点内容要突出。 如果说正确和完整是单证的内在质量, 那么整洁则是单证的外观质量。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单的水准。 而且单证表面尽量不要涂改, 涂改的单据会让人对其有效性产生怀疑, 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涂改必须加盖更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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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2 国际贸易对外贸单证的要求
经过贸易的发展、实际的使用, 信用证的拒付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迅速, 究其原因是恶性循环: 制单马虎漏洞多, 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 而银行加大审单力度, 却审出了更多的不符点。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