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进口合同的履行(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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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模块九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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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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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 开立信用证
( 一) 信用证的开立程序
( 1) 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 向开证行交纳保证金、 手续费、 邮电费。
( 2)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并将正本寄送通知行, 副本交开证申请人。
( 3) 如需修改信用证, 申请人应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并交纳修改手续费和邮电费。
( 4) 银行审核同意后, 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并将通知书副本交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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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 二)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
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 1) 信用证条 款 的 内 容。 其 基 本 内 容 与 买 卖 合 同 的 条 款 相 符, 包 括 受 益 人 名 称 地 址, 信用证的性质、 金额, 汇票内容, 货物描述, 运输条件, 所需单据种类份数, 信用证的交单 期、 到期日和地点, 信用证通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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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 2) 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 其内容通常固定印制在开证申请书上, 基本内容是保证 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手续费、 利息及其他费用; 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 单据及货 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 承认银行可以接受 “ 表面上合格” 的单据, 对于伪造单据、 货物与 单据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 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要如期付款赎单, 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 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 开证行收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 承认 遵守 « UCP60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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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二、 订舱与保险
( 一) 订舱与保险的业务程序
( 1) 租船订舱。
( 2) 派船通知。
( 3) 保险办理
( 二) 业务实例———订舱保险的有关单证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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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三、 审单付款
进口方收到全套议付单据核准无误后付款 ( 承兑) 赎单。 ( 一) 审单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 开证行和进口方都必须对 全套单据进行审核、 银企双方应密切配合。 主要单据审核要点如下:
1 汇票
( 1) 信用证名下汇票, 应加列出票条款 ( Drawn Clause) , 说明开证行、 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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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 2) 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一般应为发票金额。
( 3) 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
( 4) 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 通常为出口商, 收款人通常为议付银行。
( 5) 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 6) 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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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2 提单
( 1) 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 如信用证未规定份数, 则一份也算全套。
( 2) 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 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
( 3)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 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 若为备运提单, 则必须加上装船注记 ( Shipped 013 Board) 并由船方签署。
( 4) 以 CFR 或 CIF 方式成交, 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 ( Freight Prepaid) 。
( 5)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 6) 提单上所载件数、 唛头、 数量、 船 名 等 应 和 发 票 相 一 致, 货 物 描 述 可 用 总 称, 但 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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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发票
( 1)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 无须签字,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 2) 商品的名称、 数量、 单价、 包装、 价格条件、 合同号码等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 3) 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 4) 必须记载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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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4 保险单
( 1) 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全套正本应提交开证行。
( 2) 投保金额、 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 3) 保险单上所列船名、 航线、 港口、 起运日期应与提单一致。
( 4) 应列明货物名称、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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