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商品检验(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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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模块八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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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商品检验
任务二 索赔
任务三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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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仲裁
任务一 商品检验
一、 买方的检验权
在国际贸易中, 货物买卖双方交接货物, 通常要经过卖方生产、 卖方检验、 交付、 买方 检验、 接受或拒收货物等环节。 其中, 买方检验是重点内容。 实践中, 对于买方检验环节,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或者已形成一定的惯例。 同时, 对于买方的检验权, 多数国 家也以法规做出了规定, 例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157 条规定: “ 买受人收到标 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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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商品检验
第 158 条规定: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
买方的检验时间
( 1) 买方可以在风险转移之前, 对货物进行检验, 如买方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 到卖 方的工厂、 仓库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 2) 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 对货物进行检验, 但这种做法多用于实际交货的情 形, 如 EXW ( 工厂交货) 、 DDP ( 完税后交货) 等情形。
( 3) 双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 对货物进行检验, 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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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商品检验
二、 检验时间和地点
( 一) 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在装运前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这种做法对卖方有 利, 对买方不利。
1 产地 ( 或工厂) 检验
双方约定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前, 由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或验收。 货物经检 验验收之后, 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质量、 数量风险由买方负责。
2 装运港 ( 地) 检验
装运港 ( 地) 检验又称 “ 离岸品质、 离岸重量” ( Shipping Quality, Shipping Weight) ,以装运港 ( 地)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品质、 重量、 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 作为决定商品 品质、 重量、 数量的最后依据 ( As Fi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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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商品检验
( 二) 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 所在地检验。 这种做法对买方有利, 对卖方不利。
( 1) 目 的 港 ( 地 ) 检 验, 俗 称 “ 到 岸 品 质、 到 岸 重 量 ” ( Landed Quality, Landed Weight) , 即以货物到达目的港 ( 地) 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指定的目的港 ( 地) 检验检疫 机构进行检验, 并由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交付货物的质量、 数量的最后依据。
( 2) 最终用户检验, 是将检验的地点延伸到货物到达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段时间 内进行, 并以检验的结果作为交付货物的质量、 数量的最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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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商品检验
( 三) 出口国检验、 进口国复验
在出口国装运前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以 装 运 港 ( 地 ) 的 检 验 证 书 作 为 向 买 方 收 取 货 款 ( 或要求银行承付) 的有效凭证 ( 单据) 之一, 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 在规定的 期限内, 买方有复验权。 经由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属于卖方责 任的, 买方有权凭复验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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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商品检验
三、 检验机构
( 一)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较为著 名 的 检 验 机 构 有 美 国 官 方 机 构———美 国 食 品 药 物 管 理 局 ( 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 FDA) , 当 今 世 界 最 大 的 检 验 鉴 定 公 司———瑞 士 日 内 瓦 通 用 公 证 公 司 ( SGS) 、 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商品 检 验 鉴 定 机 构———日 本 海 事 鉴 定 协 会 ( NKKK) , 世 界 上 规 模最大、 历史最悠久的船舶入级和海事鉴定权威公证机构———劳氏船级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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