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
5. 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5. 2装运条款
5. 3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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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5.2.1装运时间的规定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又称装运期,通常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时间或期限。它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买方有权利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派船的义务,买方也应该承担卖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时,要认真考虑货源情况、市场需求、船期以及商品的特点和气候影响等因素,把装运时间订立得明确、合理、完整和切实可行。在进出口合同中对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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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1.确定在某一段时间内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可以是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等。就是说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目前,大部分进出口合同是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为防止银行拒付货款,造成货款风险,卖方一般在收到信用证后才发货。所以,信用证收到日期是确定发货装运时间的必要前提。采用这种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或开立日期。
3.确定装运的最晚期限
这种规定方法表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卖方即可备货装运,但装运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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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的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由于各国或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尽一致,容易造成分歧,因此,在采用此方法时应当慎重。
确定装运时间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确定装运时间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根据货源情况确定装运期,才不致使装运期落空。在按CFR和CIF条件出口和按FOB进口时,还应考虑船源的情况,防止船源无把握就成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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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装运的具体期限,对“立即装运”和“尽速装运”等这样的词语,应用时必须慎重。
(3)装运期应当适度。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
(4)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装运期与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
5.2.2装运港和目的港
在采用F组、G组术语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港(装运地)和目的港(目的地)两个内容。装运港(装运地)和目的港(目的地)不仅关系到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还关系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险费以及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因此,都必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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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1.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含义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Loading Port),是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是由出口方根据接近或原地的原则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是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最终卸货港口。目的港一般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2.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港口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就会有不同的交货地点,所以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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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为一个,并列明港口名称。但是在大宗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明港口名称。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多式联运除外)。
因为,若接收这一条件出口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对内陆国家通过海运出口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港口为目的港。
(3)必须注意装卸港口的具体条件。
如港口有无直达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及运费和附加运费水平等。
(4)应注意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为防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和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她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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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装运条款
(5)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时,应选择接近货源地、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要考虑港口和国内的运输条件以及费用水平。
5.2.3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和转运(Transhipment)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往往是国际货物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