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2章合同中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2. 1合同中商品的品名
2. 2合同中商品的品质
2. 3合同中商品的数量
2. 4合同中商品的包装
1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1.货物数量的含义
货物数量(Quantity of Goods)又称为商品数量,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表示标的物的尺寸。其尺寸通常用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体积等表示。
2.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数量多少,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有时也影响到价格、市场的变化以及其他的交易条件。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相符。《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
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下一页
返回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正确掌握成交的货物数量,并严格按约定数量交货,一方面可以避免引起争议而遭致损失,另一方面又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2.3.1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
1.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商品计量单位是表示商品数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计量的方法也不相同;又由于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一,计量的单位名称和其表示的实际数量也不一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目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国际制,代号“SI",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它以十进制为基础),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四种。
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外贸易业务中,我国出口商品,除为了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均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要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允许进口,如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1)按重量(Weight)计量。
按重量计量是目前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及某些工业制成品。
(2)按个数(Numbers)计量。
在国际贸易中,个数单位这种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有一定规格,尺寸成型、成件的生活日用品、轻工业产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上特产品。
(3)按长度(Length)计量。
长度单位这种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绳索、纺织品等交易。
(4)按面积(Area)计量。
面积单位这种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按面积计算的商品,如地毯、皮革和玻璃板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5)按体积(Volume)计量。
体积单位这种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之类的商品的交易。
(6)按容积(Capacity)计量。
容积单位这种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谷物及液体商品的交易。
2.3.2重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 , G. W.)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按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计量的一种方法。该计量方法主要适用于由于包装物本身不便于分别计量,或单位价值不高的一些商品。
毛重=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2)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
净重(Net Weight, N. W.)是指货物毛重减去皮重,即按商品本身的重量计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部分商品的计量。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按重量计算商品的价格,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都应按净重来计算价格。
在采用净重计算时,关键是计算出商品的皮重,即包装物的重量。常见的计算商品皮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①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计算,即按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计算时将包装物逐一衡量后所得总的皮重重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3合同中的商品数量
②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又称为按标准皮重(Standard Tare)计算,指在一批产品的包装物比较整齐化的情况下,抽出其中一定的件数,称出其重量,然后以其平均值乘以全部货物的件数即得出全部皮重。目前,随着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