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接受(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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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学习情境二 交易磋商 任务一 询盘 任务二 发盘 任务三 还盘 任务四 接受 任务四 接受 任务描述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一批产品,A公司于1997年5月18日发盘如下:“报C413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1997年5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复电:“你1997年5月18日发盘,我接受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除通常单证外,需要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此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A公司不利,因此,A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该产品。1997年5月25日A公司去电:“你22日电,非常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动,在收到你接受电报前,我货已经售出。”双方因此为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 接受 任务分析 在本案中,A公司发盘称1997年5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复电做出承诺,是在A公司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该承诺也已通知到达了要约人A公司。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和修改。但在贸易实践中,受要约人往往不能做到完全同意,由于承诺时对原要约作了某些添加(additions)、更改(modifications)或限制(limitations),如果按照上述规则,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 接受 该项承诺就不能视为有效承诺,合同则不能成立,这将给贸易带来不便,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方面采纳了上述原则,另一方面又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该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时,如需要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为了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限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成立。第3款对何为实质上的变更(materialalteration)作了说明:(1)货物的价格;(2)付款;(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4)交货的地点与时间;(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6)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只要对上述内容作了变更,就不能认为是承诺。   概念点击:接受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 接受 任务实施 一、接受 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接受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合同法中称之为承诺。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 接受 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作为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被发盘人做出的。 这个被发盘人必须是合法的人。在通常情况下,一想发盘都明确地规定了被发盘人,即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只有这个特定的人表示接受才可以,任何第三者表示接受,均无法律效力,发盘人不受约束。 (二)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 接受 原则上说,当接受中含有对发盘内容的增加、限制或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应作拒绝或还盘。实际业务中,有时被发盘人在答复发盘时虽然使用了“接受”这个词,但却附加了某种条件,或在复述发盘内容时对其中的某些条件作了修改,如把包装条件从散装改为袋装,把支付条件从即期信用证改为即期托收等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接受不是真正有效的接受,而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同还盘是完全一样的,发盘人可以不受约束。但《公约》同时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更改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 接受 (三)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期限之内表示。 如果一项发盘规定了有效期限,被发盘人只有在此此期限内表示接受才有效。如果一项发盘未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才有效。 (四)接受应由被发盘人采用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的方式表示,并且这种表示传达给发盘人才有效。 在实际业务中,接受一般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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