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一章 进出口货物通关
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11.2 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11.3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11.1.1 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海关监管的对象分为贸易性的货物、运输工具和非贸易性的物品三部分,因而海关监管制度可分为货运监管制度、非贸易性物品监管制度和运输工具监管制度三大体系。
作为海关货运监管的对象,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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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根据货物受海关监管期限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是: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生产的产成品,以及寄售代销、租赁、保税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办妥核销手续止, 过境货物、转运货物.
11.1.2 海关货运监管概述
海关货运监管是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根据《海关法》和国家其他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合法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重要管理职权,也是海关完成征收关税、制止走私违法、编制海关统计等各项任务的基础。
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法规,监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口、偷漏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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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
11.1.3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
从海关的角度看,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审单(接受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构成货运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是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
1.申报
申报是指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呈交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法律规定,所有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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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境运输工具、货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海关进行申报,申报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查验
查验是指以已经审核的法定申报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有关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进行实际的检查,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成分、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等,确定单与货、证与货是否相符。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并且为了保证海关查验工作的顺利完成和保护海关检查、查验工作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法规中还对查验地点、查验时间、查验费用、当事人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造成当事人损失所采取的赔偿办法作了相关规定。
3.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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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海关征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环节税。征收的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多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几次对税率作出重大调整,使我国关税的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
4.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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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放行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经单货相符的货物,在有关单据上签印,或者开具放行通知单放行的监管行为。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意味着海关进出境环节监管的结束,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没有货物的前期和后续监管阶段,进出境环节监管的结束就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结束,海关放行即为结关,进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起运。但是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放行不等于结关,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结所有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