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 仲裁(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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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 仲裁
8.1 商品的检验
8.2 索赔
8.3 不可抗力
8.4 仲裁
8.1 商品的检验
8.1.1商品检验的含义和作用
1、商品检验的含义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已交付或拟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规定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
2、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有资格的当事人出具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同时,也作为确定与进出口商品残损有关的承运人、保险人、港务装卸等部门责任的依据,因而商品检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可以维护国家的权益和对外贸易的信誉,促进外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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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2)可以不断帮助企业提高商品质量,为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3)通过残损商品的检验,可以发现残损的原因,分清责任,为有关部门提出索赔提供依据。
8.1.2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如何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双方商订检验条款的核心内容。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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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
即以离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双方交货品质和重量的依据。
2、在进口国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即以到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有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双方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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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2)在买方营业处所以及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依据,但不是买方收货的最后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在买方有复验权时,合同中应该对复验的期限、地点以及复验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复验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复验地点和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至于复验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也应在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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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8.1.3商品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是指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种类繁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
(3)生产企业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等。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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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品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办理公证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检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实施法定检验检疫
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有关商品。
(2)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
(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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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商品的检验
2)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公证鉴定业务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受仲裁及司法机关的指定,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出具权威的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报关、纳税和处理争议索赔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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