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上篇
国际贸易理论
导 论
一、本教材的特点
本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它的内容涉及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法律、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金融学、银行学、票据法、保险学、国际贸易运输、国际商法中买卖法,合同法,贸易方式。
达到一个宗旨,能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的业务操作。
二、本课程的性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及服务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涉及到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操作的技能性的学科。
凡国内经贸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三、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理论
本部分包括国际贸易基础知识、贸易理论与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当代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跨国公司等内容。
(二)国际贸易实务
本课程的第二部分首先是介绍了国际贸易术语以及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本部份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条款和合同的签订、履行。
三、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条款
本书的最大篇幅是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
贯穿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围绕着这样的一条主线,即如何签订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以及如何履行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
也就是说,贯彻始终两个字是“合同”,国际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进行的,所谓国际贸易的商务活动,核心就是围绕着如何签订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
四、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与有关国际贸易惯例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但对其概念或定义,中外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国内外法律也有种种不同的规定。最早合同的定义来源于罗马法。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合同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二)资本主义国家赋予合同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意义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1840三编2283条,有1572条涉及契约。合同本身的重要性质:“依法订立的合同,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原则在法国民法典里第一次提出,以后也做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金科玉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采购了这一原则。
四、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与有关国际贸易惯例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我们所依据的就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的法律。我们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实际上就是要了解和熟悉有关的惯例、条约和法律。
(一)法律的适用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废止。
五、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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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民法典》第464条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46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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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强制性、约束力,但当它援引入合同时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当合同与惯例相冲突时,合同优先于惯例。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五、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有剩余的产品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二是商品交换要在各自为政的社会实体之间进行。
因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是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第一次社会化大分工
第二次社会化大分工
第三次社会化大分工
原始社会后期
原始社会初期
原始
社会
(一)原始社会的贸易
(二)奴隶社会的国际贸易
在欧洲,贸易集中在地中海沿岸的腓尼基、希腊、罗马等城市。
(三)封建社会的国际贸易
在欧洲,贸易扩大到北海、波罗的海、黑海,并开辟了与东方的陆路贸易
威尼斯、佛罗伦萨
拜占庭商人、阿拉伯商人
我国国际贸易开始于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
在中国,开辟丝绸之路,茶叶、丝绸经“丝绸之路”,运往中东和欧洲。
明朝郑和七下西洋,扩大了中国的海上贸易,促进了我国与欧洲及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
(三)封建社会的国际贸易
(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国际贸易
1.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基础。
2.国际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