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仲裁(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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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思考与练习 第一节 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因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标志如图10-1所示。 图10-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标志 二、仲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则分情况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即友好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磋商解决争议,即双方各自作出一定的让步,最后达成和解。争议双方如自行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即专门的解调机构居间调停,调解人不具有强制作用,即在双方和解的基础上解决争议。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议。   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和解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和解和调解是自愿性的,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作用,而诉讼是强制性的,诉讼的提起可以单方面进行,法院的判决也可强制执行。而仲裁方式既有自愿性,又有强制性。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仲裁的提起要有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强制性则表现在仲裁裁决终局性,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具体而言,仲裁同司法诉讼方式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 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不具有强制性管辖权。而诉讼则无须双方同意,是强制性的,只要一方起诉成立,另一方就得应诉。   (2) 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须先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均可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而仲裁员多是以友好调解人的身份,按照公平与善良的一般原则依据合同规定和贸易惯例作出裁决,所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选择性,而不必像法官那样严格执法。   (3) 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而且费用低廉。   (4)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否则,胜诉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5) 仲裁比司法诉讼在审理案件时,气氛更友好,而且更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对商情保密的需要。 第二节 仲 裁 协 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将两者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共同的、书面的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必须是建立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允许一方强加于另一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我们所说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其法律作用和效力却是相同的。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条款。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2.提交仲裁的协议   提交仲裁的协议是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该文件可有多种形式,如特别协议、往来函电及其他书面约定等。这种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共同商定的一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的范例如下:     我们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如下争议:  1. ……  2. ……  3. ……  ……  (争议的事项)。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盖章)  ××年××月××日于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虽未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但非常希望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就可以找到仲裁机构,请求将其申请交给对方,但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立案。仲裁机构应该考虑到申请人的迫切心情,可以向另一方转达申请方的意愿,同时向其说明仲裁机构并未立案,建议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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