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
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和质量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思考与练习
第二节 商 品 的 数 量
一、订立数量条款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二) 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1.重量单位
按重量计量的单位主要有:千克、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
2.数量单位
按数量计量的单位主要有:件、双、套、打、卷、令、罗、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
3.长度单位
按长度计量的单位主要有:米、英尺、码、厘米等。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长度单位来计量。
4.面积单位
按面积计量的单位主要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平方英尺等。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5.体积单位
按体积计量的单位主要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按体积成交的商品主要有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
6.容积单位
按容积计量的单位主要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
(三) 计量方法
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有很多商品是按重量计量的。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
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 按实际皮重计算。
(2) 按平均皮重计算。
(3) 按习惯皮重计算。
(4) 按约定皮重计算。
3.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干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计算公式如下:
4.法定重量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5.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1) 数量:3000箱60000打20打/箱(quantity: 3000cartons 60 000dozens 20doz/ctn)。
(2) 数量:200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quantity: 20 000metric tons,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二) 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 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4)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出口业务中,关于交货的机动幅度,大致有如下几种规定方法。
① 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如:数量1000吨,2%伸缩。
②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约”字。各国对“约”字的理解不同,有的理解为2%,有的理解为5%,甚至10%。根据《UCP 600》的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10%的增减幅度。
③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机动幅度。这种规定方法按原则要求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信用